申請相關

依據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24 條,主管機關應依職權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並依據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26 條,主管機關對特殊教育、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亦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10:52

依據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 15 條,不予受理、不予許可辦理或因故停止實驗教育之學生應返校就讀。違反者,主管機關應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理。6 歲至 15 歲適齡國民但身心有特殊狀況者,得依《強迫入學條例》第 12 條申請暫緩入學。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10:36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 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此外,《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新生應檢具本法第 34 所定國民中學畢業 或具同等學力證明文件正本,依學校所定時間報到註冊後,取得學籍。」《學生學籍管理辦 法》第 3 條規定:「學校應就前條第 3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學生學籍表冊,依下列規定期限, 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一、新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前。二、學生學籍異動名冊:九月三十日 及三月二十日前。三、轉入學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四、畢業學生名冊:九 月三十日前。」
 
學生已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依學校所定時間報到註冊後取得學籍者,視同該校之學生,其學籍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因學校須於期限內將學生學籍表冊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自學生應於開學一個月內與學校完成合作計畫,如果合作計畫未通過,自學生應可以選擇:
1.     繼續保有學籍且放棄自學。
2.     繼續自學且放棄設籍於學校,改掛學籍於教育主管機關。 學生若未於期限內辦理放棄學籍時,學校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後續程序。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7:46

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僅列出應載明之事項,並無要求統一格式,不同形式皆可接受。若為求效率完善,承辦人員可提供參考格式。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4:58

依據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5 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於二月底前將申請之相關資訊公告於網頁上。承辦人員宜將申請日程、申請程序、申請表單、相關辦法及規定和聯繫窗口等資訊公告於網站上。根據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24 條,主管機關對學生、家長、團體與機構於申請實驗教育之過程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地方主管機關宜舉辦申請說明會,說明申請流程、申請要項及計畫撰寫等事宜,提升後續受理及審查之效率及品質。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7:56:28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第 2 條及第 5 條,主管機關應於評鑑一年前辦理評鑑協調 說明會,六個月前由計畫主持人檢附自我評鑑報告書,並在實地評鑑後,由評鑑小組作成評鑑 報告書,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7:51:49

學校實驗教育條例規定主管機關得指定學校進行實驗教育。公立學校經全校自主決議通過,可主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成為指定學校進行改制。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7:33:00

依據非學實驗教育條例第24條,主管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依據非學實驗教育條例第25條,主管機關對特殊教育、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7:22:45

承辦人員應確認申請者之實驗教育種類(個人實驗教育、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申請者之資格(個人、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申請要件及戶籍所在地。​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7: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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