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實驗教育推動中心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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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推動中心簡介

本中心鼓勵教育創新與多元發展,以實驗教育法為基礎,將實驗教育規模由地方政府提升為中央層級,使中央與地方合作推動實驗教育;同時,藉由辦理各類型活動與課程、編制相關手冊、安排國際交流等,加強相關單位及人士對實驗教育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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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實驗教育工作者培育專案

在台灣,實驗教育蓬勃發展,教學現場師資卻不足,傳統師培單位難以發展實驗教育課程,師培生難為實驗教育所用。小規模實驗教育團體人才培育不易,且公立學校轉型實驗教育教師面臨考驗。因此我們開創另類師資培育計畫,串聯實驗教育資源,為常規教師、師培生或其他領域之工作者,提供一條進入實驗教育專業工作的學習途徑。

常見問題

為同時保障家長及學生之教育選擇權、尊重各地方政府審議會之權責,以及避免頻繁召開審查會議,加重審議委員及縣市政府行政負擔,建議各地方政府以「追認自學學生於原縣市所通過之實驗教育計畫至該學年度結束,並於下學年度審查開始前通知申請人 重新提出申請」之方式為原則,倘有其他特殊狀況,如原縣市通過之計畫於跨縣市轉銜後有重大窒礙難行之處,再視情況請學生先回設籍學校就讀或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

另外,為使審議委員能掌握在家自學學生於原縣市之學習狀況,以利日後訪視及輔導作業之進行,各地方政府可將學生學習資料及相關訪視報告隨同移轉予該生轉入之縣市政府。
 
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申請人先向原縣市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轉出,並持轉出證明公文後,按各縣市轉學辦法規定,於 3 天內向遷入戶籍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轉入。(天之依據,根據非學實驗教育條例第 15 條第 4 項、強迫入學條例第 8-1 條訂出)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12:08

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僅列出應載明之事項,並無要求統一格式,不同形式皆可接受。若為求效率完善,承辦人員可提供參考格式。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4:58

依據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5 條,地方主管機關應於二月底前將申請之相關資訊公告於網頁上。承辦人員宜將申請日程、申請程序、申請表單、相關辦法及規定和聯繫窗口等資訊公告於網站上。根據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24 條,主管機關對學生、家長、團體與機構於申請實驗教育之過程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地方主管機關宜舉辦申請說明會,說明申請流程、申請要項及計畫撰寫等事宜,提升後續受理及審查之效率及品質。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7:56:28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第 2 條,主管機關應邀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 每三年辦理評鑑一次。第一次評鑑應於實驗教育計畫執行滿二年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完成。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7:51:18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對於場地或空間之要求如下:
一、團體實驗教育

1. 團體實驗教育應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第 4 條)。
2. 團體實驗教育計畫應檢附「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第 6 條)。
3. 「共同場所」不一定是「固定場所」。團體實驗教育亦可選擇於固定場所實施,則必須符合該條例第 7 條之規定,包含學生學習活動室內場地使用面積、學生學習活動室外面積、 樓地板總面積、教學場地、建築物使用組別、建築相關法規及消防安全等規定。

二、機構實驗教育
1. 機構實驗教育應於「固定場所」實施(第 4 條)。
2. 機構實驗教育計畫應檢附「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等(第 6 條)。
3. 有關「固定場所」之條件,應符合該條例第 7 條之規定,如同前述。另依據 103 年 11 月 19 日公布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第 4 條之立法理由:「固定場所」指「教學時間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於該同一地點實施者稱之。」

綜上所述,建議審議原則如下:
1. 團體實驗教育可選擇「共同場所」或「固定場所」辦理,未於固定場所辦理實驗教育者,
得不受該條例第 7 條之限制;若於「固定場所」辦理,則需遵循該條例第 7 條之規定。
2. 機構實驗教育必須於「固定場所」辦理,故需遵循該條例第 7 條等相關規定。
3. 無論申請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皆須檢附「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若於 A、B 場 地進行實驗教育課程,且皆有檢附「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得合併計算使用面積。 唯審議時應依實際執行實驗教育計畫的場地空間為計算認定原則,若該計畫於 A、B 場地皆 有實質進行實驗教育課程,則應合計 A、B 場地;若僅於 A 場地進行實驗教育課程,卻無使 用 B 場地之規劃,則應僅採計 A 場地之面積。
4. 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計畫,若擬利用政府之公共空間,則須滿足以下條件,始得將該公 共空間併入學生學習活動面積之計算:
(1)該實驗教育計畫有適當之課程和活動規劃顯示如何使用該公共空間。
(2)該公共空間有適當的設施設備足以支持該計畫之實驗課程或活動。
(3)該空間之擁有者或主管單位須出具同意使用證明,載明使用的空間範圍、時段及期程。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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