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實驗教育推動中心資訊網站
實驗教育推動中心簡介
本中心鼓勵教育創新與多元發展,以實驗教育法為基礎,將實驗教育規模由地方政府提升為中央層級,使中央與地方合作推動實驗教育;同時,藉由辦理各類型活動與課程、編制相關手冊、安排國際交流等,加強相關單位及人士對實驗教育的了解。
常見問題
Q1. 依據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7 條,實驗教育計畫應包含實驗規範,何謂「實驗規範」?
實驗規範是指實驗教育學校欲進行實驗的事項(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依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3 條
與第 8 條可就 11 個項目,公立實驗教育學校則依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23 條可就 7 個項目進行 實驗),擬訂不適用相關規定,並提出替代規範方案。
Q2. 有關公立的跨階段實驗教育學校中教師跨階段教學、薪資及員額編制問題,該如何解決?
由於教師跨階段教學對於學生跨階段之學習銜接有潛在幫助,且對於總體課程設計與調整有 其優點,故建議:
1. 公辦公營各階段學校,依據各地方政府、各階段之學校組織設置及教職員額編制之法規命 令聘任,但在排課方面,盡量尊重校內自主。
2. 有關跨階段教學之教師鐘點問題,可採技術性方式克服。不同教育階段之鐘點費雖有差 異,但其單堂授課時數也不相同,故建議容許校內跨階段排課採取主、從聘任原則,亦即 安排教師在其原教師證所屬階段、領域專長之教學時數超過一半,其餘教學時數才用於支 援跨階段教學,鐘點費依其實際教學時間長短計算。
Q3. 訪視前,主管機關應注意事項?
依據非學實驗教育條例第21條,主管機關應於訪視前公布訪視項目。承辦人員宜至少兩週前公布訪視項目、通知受訪視者,並提前將欲訪視之實驗教育計畫及訪視指標讓委員檢閱。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7:20:07Q4. 如果遇到進行個人實驗教育期間遷徙戶籍者,該如何處理?
為同時保障家長及學生之教育選擇權、尊重各地方政府審議會之權責,以及避免頻繁召開審查會議,加重審議委員及縣市政府行政負擔,建議各地方政府以「追認自學學生於原縣市所通過之實驗教育計畫至該學年度結束,並於下學年度審查開始前通知申請人 重新提出申請」之方式為原則,倘有其他特殊狀況,如原縣市通過之計畫於跨縣市轉銜後有重大窒礙難行之處,再視情況請學生先回設籍學校就讀或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
另外,為使審議委員能掌握在家自學學生於原縣市之學習狀況,以利日後訪視及輔導作業之進行,各地方政府可將學生學習資料及相關訪視報告隨同移轉予該生轉入之縣市政府。
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申請人先向原縣市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轉出,並持轉出證明公文後,按各縣市轉學辦法規定,於 3 天內向遷入戶籍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轉入。(3 天之依據,根據非學實驗教育條例第 15 條第 4 項、強迫入學條例第 8-1 條訂出)
Q5. 訪視前,主管機關應注意事項?
根據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21 條,主管機關應於訪視前公布訪視項目。承辦人員宜至少兩週前公布訪視項目、通知受訪視者,並提前將欲訪視之實驗教育計畫及訪視指標讓委員檢閱。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