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實驗教育推動中心資訊網站
實驗教育推動中心簡介
本中心鼓勵教育創新與多元發展,以實驗教育法為基礎,將實驗教育規模由地方政府提升為中央層級,使中央與地方合作推動實驗教育;同時,藉由辦理各類型活動與課程、編制相關手冊、安排國際交流等,加強相關單位及人士對實驗教育的了解。
常見問題
Q1. 申請個人自學者,若其實驗教育計畫已通過,且已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但合作計畫最後不通過,後續應如何處理?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 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此外,《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新生應檢具本法第 34 所定國民中學畢業 或具同等學力證明文件正本,依學校所定時間報到註冊後,取得學籍。」《學生學籍管理辦 法》第 3 條規定:「學校應就前條第 3 項第 2 款至第 5 款學生學籍表冊,依下列規定期限, 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一、新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前。二、學生學籍異動名冊:九月三十日 及三月二十日前。三、轉入學生名冊:九月三十日及三月二十日前。四、畢業學生名冊:九 月三十日前。」
學生已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依學校所定時間報到註冊後取得學籍者,視同該校之學生,其學籍依學校相關規定辦理。因學校須於期限內將學生學籍表冊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自學生應於開學一個月內與學校完成合作計畫,如果合作計畫未通過,自學生應可以選擇:
1. 繼續保有學籍且放棄自學。
2. 繼續自學且放棄設籍於學校,改掛學籍於教育主管機關。 學生若未於期限內辦理放棄學籍時,學校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後續程序。
Q2. 若未來欲申請國外學校,現今實驗教育計畫之評量及完成實驗教育證明應如何符合國際之認證?
申請者可依主管機關發給之英文版成績單和完成實驗教育證明,向英語系國家之學校提出入學申請。非英語系國家則需再完成翻譯及公證流程。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13:57Q3. 如何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第2條及第5條,主管機關應於評鑑一年前辦理評鑑協調說明會,六個月前由計畫主持人檢附自我評鑑報告書,並在實地評鑑後,由評鑑小組作成評鑑報告書,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7:33:45Q4. 審議時,若遇到讀經團、宗教教育等產生疑義之案件時,應如何處理?
《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 政治團體或活動。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私立學校得辦 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 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此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第 8 條規定:「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 能,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故建議審議原則如下:
1. 私人興學應受鼓勵,自然人申請辦理個人或團體實驗教育,非營利法人申請辦理 機構實驗教育,皆不因其宗教背景而受歧視。
2. 學生及教育工作者之選擇權及信仰自由應受尊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得辦理特 定宗教活動,但不得強迫學生、教師或行政人員參加。所謂「強迫」,包含訴諸權 力命令、獎懲後果或剝奪選擇權等有形、無形之強迫。
3.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規劃之課程(含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應以學生為中 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引導學生適性學習,對於國民義務 教育階段之學生尤應引導其均衡發展;如有以強記背誦、服從信仰為主,反對理 解詮釋、獨立思考或辯證思考之課程,審議應不予通過。
為確認上述情況,建議邀請該案學生及申請者列席審議會說明。對於審議未通過之實驗教育計畫案,建議明確列舉具體理由並提供參考意見與改善機會。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0:08
Q5. 如辦理實驗教育者移籍,學籍及戶籍不同、教育場所不固定,該如何辦理訪視?
訪視以實地訪視為原則,宜就辦理實驗教育者實際進行實驗教育之場所進行訪視,若不克進行實地訪視,可委託學術團體及專業機構就近辦理訪視。實務上,亦有縣市審議委員以視訊方式進行訪視。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7: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