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相關

根據 103 年 11 月 19 日公布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第 4 條之立法理由:個人實驗教育以「在家自學」為主。但從教育專業來考量,在家自學輔以團體共學有助於學習者之人際互動與社會發展,故原則上應予鼓勵。至於所謂「為主」之判斷,建議個人自學時間 應佔總學習時間二分之一以上。若個人參與團體共學之時間超過總學習時間的二分之一以上, 應改申請團體實驗教育,否則有規避團體實驗教育相關規範之嫌。另,根據《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條例》第 4 條,團體實驗教育指「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因此,若有三人以上之自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實驗教育,則應申請團體實驗教育,否則有規避團體實驗教育相關規範之嫌。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9:09

建議審議原則如下:
1. 自然人得申請辦理個人或團體實驗教育,故補習班負責人也可以申請,但所申請之個人或 團體實驗教育應與其補習班教育互相獨立,各自擁有不同的學生和不同的法律定位。
2. 一個自然人可能擁有多重身份,同時代表非營利法人及補習班,但只能代表非營利法人申 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不能代表補習班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其所辦理之實驗教育機構 與其所經營之補習班應互相獨立,各自擁有不同的學生和不同的法律定位。
3. 補習班若要轉型成為實驗教育機構,其原本立案之補習班應撤銷,轉受《非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條例》所規範,並遵守該條例一切規定,包含追求適切之實驗教育理念、照顧學生權益、提供均衡課程並維持健全之財務運作等。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7:07

承辦人員宜於審議會召開前(至少一週前),將實驗教育計畫等相關資料傳送給審議委員,讓委員有充分時間審閱資料。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6:36

審議時,委員應著重在其實驗教育計畫是否具備符合其教育理念與目的之教育方式,其課程之安排是否具體可行,制式課表及進度表為充分條件,非必要條件。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5:48

依據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8 條,實驗教育之理念應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材、教法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其課程教學、教材教法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課程及教材採用之語言並非審議要項,委員應回歸到其課程及教 材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及實驗教育計畫之教育理念及目的。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7:59:27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界定:「本條例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 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計畫若僅安排體育或技藝課程,建議不予通過。但該計畫若以體育或技藝課程為特色或主軸之一,不單安排體育或技藝課程,且大致有兼顧五育之均衡發展,建議得予通過。至於審議之寬嚴尺度方面,建議:
1.   審議所謂「五育均衡發展」之課程時,不宜單以學科內容或領域結構進行審議,建議考量學生之學習歷程與活動特性從寬認定。
2.   對實驗教育機構計畫之審議應嚴於對團體,對團體應嚴於對個人。
3.   對國民義務教育階段計畫之審議應嚴於對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遇有審議未通過之實驗教育計畫案時,建議明確列舉具體理由並提供參考意見與改善機會。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7:59:48

雖然根據《教育基本法》第 6 條之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但立法院以尊重私人興學自由及保障人民之宗教教育選擇自由的理 由於 2013 年修正《教育基本法》第 6 條,保障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的權利。同時,根據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8 條實驗教育之理念, 尊重多元文化及信仰之精神,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團體與機構的私人興學自由 與宗教教育選擇自由應得到保障。因此,審議委員宜按照審議指標逐一檢視,注意計畫是否均衡學習發展、兼顧學習者之意願及性向。若委員認為未達指標可要求修正。
訪視時亦可提醒申請者善用學校、社區及網路等多元資源,並留意學習者未來之銜接發展。
 
《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 政治團體或活動。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私立學校得辦 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 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此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第 8 條規定:「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 能,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故建議審議原則如下:
1.    私人興學應受鼓勵,自然人申請辦理個人或團體實驗教育,非營利法人申請辦理 機構實驗教育,皆不因其宗教背景而受歧視。
2.    學生及教育工作者之選擇權及信仰自由應受尊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得辦理特 定宗教活動,但不得強迫學生、教師或行政人員參加。所謂「強迫」,包含訴諸權 力命令、獎懲後果或剝奪選擇權等有形、無形之強迫。
3.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規劃之課程(含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應以學生為中 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引導學生適性學習,對於國民義務 教育階段之學生尤應引導其均衡發展;如有以強記背誦、服從信仰為主,反對理 解詮釋、獨立思考或辯證思考之課程,審議應不予通過。
為確認上述情況,建議邀請該案學生及申請者列席審議會說明。對於審議未通過之實驗教育計畫案,建議明確列舉具體理由並提供參考意見與改善機會。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0:08

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計畫若僅以準備升學考試或補習教育為主,建議其實驗教育計 畫應不予通過,原因如下:
1. 依《國民教育法》第 4 條第 5 項規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 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2. 依 103 年 11 月 19 日公布之《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0 條之立法理由指出:「…另為避免學生於高三時,藉由參與實驗教育計畫之名義而至補習班上課之情事發生,爰規定其成果報告經審議通過且實驗教育計畫期程達一年半以上者,始得發給完成實驗教育證明。」
3.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第 3 條第 1 項界定:「本條例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 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德、智、體、群、 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
 
在有關本議題之審議寬嚴尺度方面,考量三種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規模及影響範圍不同,對實驗教育機構計畫之審議應嚴於對團體,對團體應嚴於對個人。另考量六至十五歲為國民義務教育階段,高級中等教育為國民基本教育階段,兩階段之權利義務與學生成熟度皆有所不同,故對前者之審議應嚴於對後者。綜合考量前述因素,建議在下列四種情況並具之下從寬審議:
1.  所審議之實驗教育計畫屬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2.  該計畫為個人實驗教育計畫。
3.  該計畫非以準備升學考試或補習教育為主,只有部分時間參與補習教育;整體來 看,該計畫尚稱兼顧五育均衡發展。
4.  部分時間參與補習教育確實出於學生個人之自由意願。 為確認上述情況,建議邀請該案學生列席審議會說明。對於審議未通過之實驗教育計畫案,建議明確列舉具體理由並提供參考意見與改善機會。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0:30

實驗教育之目的在於保障《教育基本法》第 8 條之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且依循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1 條之立法精神,審議委員應視實驗教育計畫為教育選擇 權之行使。因此,審議在於確認其教育理念是否符合立法精神並落實於計畫之整體、 當其目的無違背教育基本法第 8 條之學生的權益之虞時,即宜予以同意。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0:47

根據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11 條,屬個人實驗教育審議案件者,審議會得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屬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審議案件者,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本人、設籍學校代表或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列席。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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