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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第 2 條,依本條例規定申請設立或改制之實驗教育學校, 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評鑑,不需要再參加一般學校校務評鑑。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第 9~12 條,將實驗教育計畫評鑑結果,分為優良、良、 待改善及不通過四種。學校評鑑結果為優良或良者,得作為學校是否續辦之參考;結果為待改 善者,各該主管機關得對實驗教育學校予以輔導、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若評鑑結果為不通過者,則各該主管機關得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令實驗教育學校停辦實驗教育計畫。因此建議:
 
1.         若原計畫為三年,則一定要在實驗期程結束前完成總結性評鑑,依評鑑結果,才能確定 該校是否能續辦。若評鑑尚未通過,但學校已提出新的實驗教育計畫時,審議委員可以 做出「附條件通過的決議」,即「若通過評鑑,得續辦時,同意依審議通過之新的實驗教 育計畫來續辦」。
2.         若原計畫實驗期程為六年,該計畫期程未到,則只要申請變更即可。
 
3.     續辦意指原來計畫可以繼續辦理,但變更則是指計畫中有新增(或延伸)的部分。以小學要 延伸至國中小申請為例,若為續辦,審議時須注意計畫續辦內容有無重大變更,若續辦 計畫中,原有的小學部分無重大變更,國中可能又在另外一個校舍的地方來辦,則僅需 就延伸的國中新增計畫申請審議;若因延伸的國中計畫致使原有的國小計畫有必要聯動 調整的重大變更時,就需提出新的完整續辦計畫內容。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

由於教師跨階段教學對於學生跨階段之學習銜接有潛在幫助,且對於總體課程設計與調整有 其優點,故建議:
1.     公辦公營各階段學校,依據各地方政府、各階段之學校組織設置及教職員額編制之法規命 令聘任,但在排課方面,盡量尊重校內自主。
2.     有關跨階段教學之教師鐘點問題,可採技術性方式克服。不同教育階段之鐘點費雖有差 異,但其單堂授課時數也不相同,故建議容許校內跨階段排課採取主、從聘任原則,亦即 安排教師在其原教師證所屬階段、領域專長之教學時數超過一半,其餘教學時數才用於支 援跨階段教學,鐘點費依其實際教學時間長短計算。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 細則》)第 5 條規定:「受託學校依本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就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 5 條第 3 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6 條第 4 項者,應於本條例第5 條第 2 項替代方案中規定收取費用之決定程序及家長或學生之參與機制。」故建議審議原則如下:
依《施行細則》第 5 條立法理由(三),考量依本條例委託私人辦理之學校為公立學校,各該主管機關已依本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提供同級同規模學校之相關費用予受託 學校,若受託學校於推動實驗教育之過程中,須排除公立學校相關收費標準,則應明確讓各 該主管機關、家長及學生清楚知悉收取費用之項目及用途,以保障家長及學生之權益及收取 費用之合理性,進而達成共識,避免爭議。 可收取之費用不能納入人事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 任教師,其待遇於《教師待遇條例》已有明確規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 理實驗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受託學校所需之人事費,於支用第 4 條第 1 項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之人事費後仍有不足者,由受託人自籌,不得由其他用 途別科目流入。 替代方案中應規定收取費用之決定程序及家長或學生之參與機制,並定明於行政契約中。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

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不是政府採購的概念,而是依照專業審查結果評選受託對象,為遴選行政契約締約選擇受託人之程序。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

專家初審不宜要求參與評選的經營團隊就計畫書內容立即做修正,較為合理的做法是:待教審會複審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彙整專家初審及教審會之意見提供申請人進行整合性的修正。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10

由於教師跨階教學對於校內課程銜接、教學彈性支援以及師資整合運用皆有其優點,故建議:公辦民營之各階段學校,仍依據各地方政府、各階段之學校組織設置及教職員額編制之法規聘任,但在排課方面,盡量尊重校內自主決定。 有關跨階段教學之教師鐘點費問題,可技術性克服;不同階段之鐘點雖有差異,但不同階段之單堂授課時數也不同,建議校內跨階段排課可採主從聘任原則,即安排教師於其原教師證 所屬階段與領域之教學時數超過一半,其餘教學時數可跨階段支援,鐘點依其實際教學時間長短計算。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10

為同時保障家長及學生之教育選擇權、尊重各地方政府審議會之權責,以及避免頻繁召開審查會議,加重審議委員及縣市政府行政負擔,建議各地方政府以「追認自學學生於原縣市所通過之實驗教育計畫至該學年度結束,並於下學年度審查開始前通知申請人 重新提出申請」之方式為原則,倘有其他特殊狀況,如原縣市通過之計畫於跨縣市轉銜後有重大窒礙難行之處,再視情況請學生先回設籍學校就讀或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

另外,為使審議委員能掌握在家自學學生於原縣市之學習狀況,以利日後訪視及輔導作業之進行,各地方政府可將學生學習資料及相關訪視報告隨同移轉予該生轉入之縣市政府。
 
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申請人先向原縣市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轉出,並持轉出證明公文後,按各縣市轉學辦法規定,於 3 天內向遷入戶籍地方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轉入。(3天之依據,根據非學實驗教育條例第 15 條第 4 項、強迫入學條例第 8-1 條訂出)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10

在轉銜方面,可依照是否產生新計畫的原則來決定有關申請是否需要重新審議。另外,若團體變更人數達 1/3,也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

轉銜與否的參考標準表格
是否產生新計畫 是否需要重新審議
個人 --> 團體 不需
團體 --> 機構 不需
個人 --> 機構 不需
團體 --> 團體 不需
機構 --> 機構 不需
機構 --> 團體 不需
團體 --> 個人 需要
機構 --> 個人 需要

因此,參與實驗教育機構或團體之學生,於學期開始後,原則上得隨時轉入其他機構或團體,惟倘欲轉換為在家自學方式,則因該生未及於通過該學期之自學計畫,原則上仍須請該生回設籍學校就讀,並配合地方政府申請期程,提交下一學期之計畫使得辦理。惟請各地方政府針對特殊狀況(如突發之身心障礙因素等)預擬因應作為,以維護學生權益。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10

家庭訪視宜至少有兩位委員(不同類型之委員為佳)同行訪視,以求周延性、安全性及增加觀察角度。若訪視委員發現家庭有特殊狀況,應通知主管機關請學校結合輔導 諮商或社工系統介入,即時提供資源協助。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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