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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型態

實驗規範是指實驗教育學校欲進行實驗的事項(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依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3條與第8條可就11個項目,公立實驗教育學校則依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23條可就7個項目進行實驗),擬訂不適用相關規定,並提出替代規範方案。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應依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8條,載明其進行實驗教育計畫時欲排除的相關法規,並提出明確的替代規範方案。公立實驗教育學校則應依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23條,載明其進行實驗教育計畫時欲排除的相關法規,並提出明確的替代規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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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7條及第8條,實驗教育計畫(含實驗規範)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實驗規範隨實驗教育計畫陳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而後由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實驗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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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理念是指經教育基礎理論檢驗,合於認知性(不得反智)、道德性(不得傷害人性、正義或社會福祉)、自願性(不得強迫洗腦灌輸),並具體可行之教育理念。​依據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3條,特定教育理念之實踐,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並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及促進多元教育發展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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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會應確認實驗教育計畫是否具有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並貫穿至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3條(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第23條(公立實驗教育學校)與所提及之各項目,進行整合性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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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可參考本手冊之審議檢核表,檢視其計畫是否具創新性、價值性、合理性、可行性及結構性等指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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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實驗教育計畫時應清楚列明財源、收費狀況、師資專業名單及硬體設備狀況。學校在轉型時亦應考量到弱勢學生之受教權,以及在地家長對學校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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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6條之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校園之精神,學校應接受學生及法定代理人退出實驗教育之申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並提出轉學需求時,學校應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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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第2條,主管機關應邀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每三年辦理評鑑一次。第一次評鑑應於實驗教育計畫執行滿二年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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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第2條及第5條,主管機關應於評鑑一年前辦理評鑑協調說明會,六個月前由計畫主持人檢附自我評鑑報告書,並在實地評鑑後,由評鑑小組作成評鑑報告書,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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