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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私人辦理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 細則》)第 5 條規定:「受託學校依本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就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不適用《國民教育法》第 5 條第 3 項及《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6 條第 4 項者,應於本條例第5 條第 2 項替代方案中規定收取費用之決定程序及家長或學生之參與機制。」故建議審議原則如下:
依《施行細則》第 5 條立法理由(三),考量依本條例委託私人辦理之學校為公立學校,各該主管機關已依本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提供同級同規模學校之相關費用予受託 學校,若受託學校於推動實驗教育之過程中,須排除公立學校相關收費標準,則應明確讓各 該主管機關、家長及學生清楚知悉收取費用之項目及用途,以保障家長及學生之權益及收取 費用之合理性,進而達成共識,避免爭議。 可收取之費用不能納入人事費,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公立學校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 任教師,其待遇於《教師待遇條例》已有明確規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 理實驗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受託學校所需之人事費,於支用第 4 條第 1 項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之人事費後仍有不足者,由受託人自籌,不得由其他用 途別科目流入。 替代方案中應規定收取費用之決定程序及家長或學生之參與機制,並定明於行政契約中。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

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不是政府採購的概念,而是依照專業審查結果評選受託對象,為遴選行政契約締約選擇受託人之程序。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

專家初審不宜要求參與評選的經營團隊就計畫書內容立即做修正,較為合理的做法是:待教審會複審通過後,由主管機關彙整專家初審及教審會之意見提供申請人進行整合性的修正。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10

由於教師跨階教學對於校內課程銜接、教學彈性支援以及師資整合運用皆有其優點,故建議:公辦民營之各階段學校,仍依據各地方政府、各階段之學校組織設置及教職員額編制之法規聘任,但在排課方面,盡量尊重校內自主決定。 有關跨階段教學之教師鐘點費問題,可技術性克服;不同階段之鐘點雖有差異,但不同階段之單堂授課時數也不同,建議校內跨階段排課可採主從聘任原則,即安排教師於其原教師證 所屬階段與領域之教學時數超過一半,其餘教學時數可跨階段支援,鐘點依其實際教學時間長短計算。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