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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3 條之精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需以學校為範圍,從 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並就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 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 家長參與等事項,進行整合性實驗之教育。因此建議:
1.   學校提出計畫申請時,校內之學生人數必須符合《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4 條第 1項第 1 款第 2 目之規定,即「每年級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自國民教育階段至高級中等教 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六百人。但僅單獨辦理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或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 其學生總人數,分別不得超過二百四十人,每年級學生不受五十人之限制」。
2.   若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欲申請轉型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但校內學生人數尚難符合《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4 條規定之學校,建議可先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 法》申請全部或部分班級辦理實驗教育,先行逐年調整學校之招生人數做為過渡,待學校內學 生人數符合時,再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提出申請。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

審議時依實際執行實驗教育計畫的場地空間為計算認定原則。若該計畫於 A、B 校地皆進行實 驗課程,則應合計 A、B 校地;若僅於 A 校地進行實驗課程,則僅計算 A 校地。實驗學校若因校地 空間不足,要將政府公共空間納入計算,則須滿足以下條件:
a.     實驗學校有適當之課程規劃和活動規劃顯示學校將如何使用該公共空間。
b.     該公共空間要有適當的設施設備足以支持該校之實驗課程。
c.     該空間之擁有者或主管單位須出具證明同意該實驗學校得長期使用該空間的哪些時段。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3 條之精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需以學校為範圍,從 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並就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家長參與等事 項,進行整合性實驗之教育。因此原則上校內原有之體育班、美術藝才班、特殊教育班等,應納入學 校整體、整合性之實驗教育規劃。考量體育班、美術藝才班、特殊教育班等之設置,另有國民體育法、 藝術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等不同法源根據,有其不同之教育目的及經費來源,且此等法源與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屬同等位階,故實驗學校亦得申請此類特殊班級之設置,但須同時滿足不同法源之 要求。例如:實驗學校計畫當中包含體育班之設置者,其實驗學校計畫須符合《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 施條例》之要求,其體育班之設置須符合國民體育法之要求,依此類推。兩法(或多法)之間若有寬 嚴不一或矛盾情況,在從寬或從嚴之間,應選擇有利於學習者權益之立場作為優先考量。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

1.     雙語學校可以培育語言能力、國際觀或多元文化素養,可以是一種特色學校,但特色學校的 種類很多,例如強化生態、創客、機器人、藝術或扯鈴等方面的課程,都可能成為特色學校。
2.     雙語學校或特色學校都不是實驗學校,但也都可能發展成為實驗學校,關鍵在於有無全校性 的總體思維和特定教育理念。
3.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3 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是指「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並就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等事項,進行 整合性實驗之教育」。教育理念通常包含哲學思維、理想價值、教育目的、人性觀、學習觀、 課程觀、社會觀、生態觀等內涵,這些觀點形成一個相互關連的系統,並影響整體教育實踐 的方式與過程(包含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 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社區及 家長參與等事項),所以是一種整合性的實驗教育,能幫助學習者的縱向發展產生連貫,也 能促進學習領域間的橫向關係產生連結,並讓整體實驗教育計畫的架構具有創新性、價值性、 合理性與可行性,以達成教育理念當中的教育目的與理想價值。雙語學校或特色學校若不具 特定教育理念,或缺乏環環相扣的系統思維,或未能規劃整合性的實踐方式與過程,則不屬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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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3 條:公立學校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得提出申請改制為實 驗教育學校,但各校之校務會議代表組成不一,為順利推展實驗教育,建議申請學校,無論是自 主提出申請或經主管教育機關政策指定,皆應透過更廣泛的機制取得家長、社區和學生的共識後, 始提出實驗教育計畫之申請。必要時,可以參考《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 條例》第 6 條的公聽會做法。
2.     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1 款:「實驗教育之實施應事前徵得學生本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事先載明於招生簡章中。」為順利推展實驗教育,建議在提出申請實 驗教育計畫之前即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並在實驗計畫通過後於招生簡章中載明。
3.     在都會區提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時,各地方政府可考慮重新劃分學區,讓一所學校橫跨兩個 以上學區,並讓同一學區擁有實驗學校及一般學校,即可滿足學區內不同的教育需求。
4.     在偏鄉地區,若同一個鄉鎮內只有一所公立學校,則該校提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時,必須取 得家長、社區和學生更高比例的共識,主管機關應有配套措施(如交通費或學雜費補助等),保 護原學區學生的學習權及家長之教育選擇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也可考慮採取部分實驗班、 部分普通班的方式,來漸進推動實驗教育並同時滿足學生的學習權及家長之教育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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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第 2 條,主管機關應邀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 每三年辦理評鑑一次。第一次評鑑應於實驗教育計畫執行滿二年之日起算,六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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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第 2 條及第 5 條,主管機關應於評鑑一年前辦理評鑑協調 說明會,六個月前由計畫主持人檢附自我評鑑報告書,並在實地評鑑後,由評鑑小組作成評鑑 報告書,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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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第 3 條,評鑑應包含實驗教育計畫之執行、學生權利之維 護、學生學習之發展、財務之透明健全、相關法規之遵循、實驗成果之發表,以及其他主管機 關規定與實驗教育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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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驗教育條例規定主管機關得指定學校進行實驗教育。公立學校經全校自主決議通過,可主動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成為指定學校進行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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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第 2 條,主管機關應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期間,邀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委員每 3 年辦理評鑑 1 次。第 1 次評鑑應於實驗教育計畫執行滿 2 年之次日起算 6 個月內完成。主管機關應於評鑑 1 年前,辦理評鑑協調說明會,針對評鑑之實施作業,向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及實驗教育學校詳細說明。計畫主持人應於每次各該主管機關通 知之評鑑期日六個月前,依評鑑內容,檢附自我評鑑報告書,送各該主管機關辦理評鑑。基本期程和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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