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實驗教育推動中心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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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推動中心簡介

本中心鼓勵教育創新與多元發展,以實驗教育法為基礎,將實驗教育規模由地方政府提升為中央層級,使中央與地方合作推動實驗教育;同時,藉由辦理各類型活動與課程、編制相關手冊、安排國際交流等,加強相關單位及人士對實驗教育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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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實驗教育工作者培育專案

在台灣,實驗教育蓬勃發展,教學現場師資卻不足,傳統師培單位難以發展實驗教育課程,師培生難為實驗教育所用。小規模實驗教育團體人才培育不易,且公立學校轉型實驗教育教師面臨考驗。因此我們開創另類師資培育計畫,串聯實驗教育資源,為常規教師、師培生或其他領域之工作者,提供一條進入實驗教育專業工作的學習途徑。

常見問題

依據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10 條,審議會得依個人、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屬性,分組審議。若審議會欲分小組進行審議工作,宜先經審議會決議通過分組審議之運作模式,並就審議原則達成共識。審議小組作成之審議結果宜在審議會中決議通過。必要時,審議會應擬訂會議運作辦法,規範審議小組與審議會之權責關係。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2:13

審議會應確認實驗教育計畫是否具有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並貫穿至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3條(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或第23條(公立實驗教育學校)與所提及之各項目,進行整合性實驗教育。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7:35:04

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僅列出應載明之事項,並無要求統一格式,不同形式皆可接受。若為求效率完善,承辦人員可提供參考格式。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4:58

承辦人員應確認申請要件是否完備,若未合乎規定則請申請者補正。若對計畫內容有所疑義,可建議申請者進行調整,但並不能進行內容審查,內容審查屬於審議委員之職權。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5-30 17:51:35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無論是否有無學籍,若有特殊教育之需求,主管機關應提供其依法可得之資源及協助,原因如下:

1. 《特殊教育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 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 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2.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第 26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設籍學 校對參與實驗教育之特殊教育、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3. 《特殊教育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第 3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結 合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及專業人員,提供前條所定各項支援服務。前條所定各項支 援服務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提供:
一、由學校依相關規定申請所需之服務。
二、經主管 機關許可在家及機構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其所需之各項支援服務,應於申請辦理實驗教計畫中載明。」
4.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 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聯絡方式、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
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身心障礙學生使用設施之需求,應予載明)、 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5.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第 18 條規定:「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 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 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者,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 競賽;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建議審議原則如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如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無論其是否有學籍,其實驗教計畫中應載明所需之各項使用設施及支援服務。有學籍者應由學校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無學籍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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