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實驗教育推動中心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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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推動中心簡介

本中心鼓勵教育創新與多元發展,以實驗教育法為基礎,將實驗教育規模由地方政府提升為中央層級,使中央與地方合作推動實驗教育;同時,藉由辦理各類型活動與課程、編制相關手冊、安排國際交流等,加強相關單位及人士對實驗教育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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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實驗教育工作者培育專案

在台灣,實驗教育蓬勃發展,教學現場師資卻不足,傳統師培單位難以發展實驗教育課程,師培生難為實驗教育所用。小規模實驗教育團體人才培育不易,且公立學校轉型實驗教育教師面臨考驗。因此我們開創另類師資培育計畫,串聯實驗教育資源,為常規教師、師培生或其他領域之工作者,提供一條進入實驗教育專業工作的學習途徑。

常見問題

依據非學實驗教育條例第8條,實驗教育之理念應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材、教法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其課程教學、教材教法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課程及教材採用之語言並非審議要項,委員應回歸到其課程及教材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及實驗教育計畫之教育理念及目的。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7:21:06

雖然根據《教育基本法》第 6 條之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但立法院以尊重私人興學自由及保障人民之宗教教育選擇自由的理 由於 2013 年修正《教育基本法》第 6 條,保障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的權利。同時,根據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8 條實驗教育之理念, 尊重多元文化及信仰之精神,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團體與機構的私人興學自由 與宗教教育選擇自由應得到保障。因此,審議委員宜按照審議指標逐一檢視,注意計畫是否均衡學習發展、兼顧學習者之意願及性向。若委員認為未達指標可要求修正。
訪視時亦可提醒申請者善用學校、社區及網路等多元資源,並留意學習者未來之銜接發展。
 
《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 政治團體或活動。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私立學校得辦 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 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此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第 8 條規定:「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 能,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故建議審議原則如下:
1.    私人興學應受鼓勵,自然人申請辦理個人或團體實驗教育,非營利法人申請辦理 機構實驗教育,皆不因其宗教背景而受歧視。
2.    學生及教育工作者之選擇權及信仰自由應受尊重,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得辦理特 定宗教活動,但不得強迫學生、教師或行政人員參加。所謂「強迫」,包含訴諸權 力命令、獎懲後果或剝奪選擇權等有形、無形之強迫。
3.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規劃之課程(含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應以學生為中 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引導學生適性學習,對於國民義務 教育階段之學生尤應引導其均衡發展;如有以強記背誦、服從信仰為主,反對理 解詮釋、獨立思考或辯證思考之課程,審議應不予通過。
為確認上述情況,建議邀請該案學生及申請者列席審議會說明。對於審議未通過之實驗教育計畫案,建議明確列舉具體理由並提供參考意見與改善機會。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0:08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應依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8條,載明其進行實驗教育計畫時欲排除的相關法規,並提出明確的替代規範方案。公立實驗教育學校則應依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23條,載明其進行實驗教育計畫時欲排除的相關法規,並提出明確的替代規範方案。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7:30:01

根據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16 條及第 17 條,擬設籍學校之學生應於實驗教育計畫審議 通過後,與設籍學校共同擬訂合作計畫,包含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相關實驗教育之事項。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4:32

家庭訪視宜至少有兩位委員(不同類型之委員為佳)同行訪視,以求周延性、安全性及增加觀察角度。若訪視委員發現家庭有特殊狀況,應通知主管機關請學校結合輔導 諮商或社工系統介入,即時提供資源協助。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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