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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學型態

個人實驗教育計畫或團體實驗教育計畫之教學者為學生家長者,不宜要求家長具備特定領域之專業證明。若教學者為聘用之相關領域工作者,應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之專長或經驗,得由申請者補充相關資料及說明。機構實驗教育計畫之教學者宜具備相關資格與專業能力證明,若其專業領域無專業證照(如影音專業領域),則不應以專業證明為專業認證之唯一依據。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

依據非學實驗教育條例第8條,實驗教育之理念應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材、教法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其課程教學、教材教法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課程及教材採用之語言並非審議要項,委員應回歸到其課程及教材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及實驗教育計畫之教育理念及目的。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

承辦人員宜於審議會召開前(至少一週前),將實驗教育計畫等相關資料傳送給審議委員,讓委員有充分時間審閱資料。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

依據非學實驗教育條例第21條,主管機關應於訪視前公布訪視項目。承辦人員宜至少兩週前公布訪視項目、通知受訪視者,並提前將欲訪視之實驗教育計畫及訪視指標讓委員檢閱。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

訪視之目的在於檢視受訪視者是否按照審議通過之實驗教育計畫確實執行,訪視者應就審議會許可辦理的實驗教育計畫評估計畫執行之情況與成效。訪視項目與參考指標可參考實驗教育推動中心提供之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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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非學實驗教育條例第21條,主管機關應邀集審議委員或委託相關學術團體及專業機構辦理訪視。原則上,以審議委員親訪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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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視以實地訪視為原則,宜就辦理實驗教育者實際進行實驗教育之場所進行訪視,若不克進行實地訪視,可委託學術團體及專業機構就近辦理訪視。實務上,亦有縣市審議委員以視訊方式進行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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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受訪者因時空限制而無法進行實地訪視時,可採多元形式進行訪視,如網路視訊、錄影、投影片、電話等替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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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訪視宜至少有兩位委員(不同類型之委員為佳)結伴同行,以提升安全及增加觀察角度。若訪視委員發現家庭有特殊狀況,應通知主管機關協請學校結合輔導諮商或社工系統介入,即時提供資源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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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非學實驗教育條例15條,不予受理、不予許可辦理或因故停止實驗教育之學生應返校就讀。違反者,主管機關應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理。六歲至十五歲適齡國民但身心有特殊狀況者,得依《強迫入學條例》第 12 條申請暫緩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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