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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學型態

非學實驗教育條例無規定亦無禁止。若委員認為需在審議會前討論特殊案例或就審議標準達成共識時,可自行召開。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

非學實驗教育條例並無規定審議會應採用之程序,實務上以共識決為多數運作模式。審議會宜先就審議原則及標準達成共識,再進行審議(請參考本手冊之審議項目與參考指標)。遇重大歧見時,應以審議參考指標為依歸產生決議,如仍有不同意見,可在決議中以附件形式並陳不同意見。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

依據非學實驗教育條例第10條,審議會得依個人、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屬性,分組審議。若審議會欲分小組進行審議工作,應先經審議會決議通過分組審議之運作模式,並就審議原則達成共識。審議小組作成之審議結果宜在審議會中決議通過。必要時,審議會應擬訂會議運作辦法,規範審議小組與審議會之權責關係。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

非學實驗教育條例規定審議結果分為許可與不予許可。實務上審議會就個案有不同考量,可細分為:通過(許可辦理)、修改後通過(可由審議會授權主管機關進行確認後許可辦理)、修改後再審(或補件後再審)、不通過(不許可辦理)。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

若審議會對法定代理人之資格及戶籍等狀況有疑義,認為資訊不足時,可作成補件後再審,並請主管機關協助查證;若審議會對實驗教育計畫內容有疑義,認為修改後可達通過標準時,可作成修改後再審,並應給予申請者明確之修改項目及具體建議。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

根據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11條,屬個人實驗教育審議案件者,審議會得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屬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審議案件者,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本人、設籍學校代表或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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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驗教育之目的在於保障《教育基本法》第8條之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依循非學實驗教育條例第1條之立法精神,審議委員應視實驗教育計畫為教育選擇權之行使。因此,審議在於確認其教育理念是否符合立法精神並落實於計畫之整體、其目的無違背教育基本法第8條之學生的權益。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

依循非學實驗教育條例尊重文化及信仰之精神,不因宗教立場而限制其選擇教育之自由。建議按照審議指標逐一檢視,注意計畫是否均衡學習發展、兼顧學習者之意願及性向,並留意親子關係及家庭動力,若委員認為未達標準可要求修正,通過後亦可訪視。訪視時亦可再提醒申請者善用學校、社區及網路等多元資源,並留意學習者未來之銜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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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第3條第1項界定:「本條例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計畫若僅安排體育或技藝課程,建議不予通過。但該計畫若以體育或技藝課程為特色或主軸之一,不單安排體育或技藝課程,且大致有兼顧五育之均衡發展,建議得予通過。至於審議之寬嚴尺度方面,建議:

1. 審議所謂「五育均衡發展」之課程時,不宜單以學科內容或領域結構進行審議,建議考量學生之學習歷程與活動特性從寬認定。
2. 對實驗教育機構計畫之審議應嚴於對團體,對團體應嚴於對個人。
3. 對國民義務教育階段計畫之審議應嚴於對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遇有審議未通過之實驗教育計畫案時,建議明確列舉具體理由並提供參考意見與改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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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時,委員應著重在其實驗教育計畫是否具備符合其教育理念與目的之教育方式,其課程之安排是否具體可行,制式課表及進度表為充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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