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9. 審議會之組成?
主管機關依非學實驗教育條例第10條之規定聘請委員組成審議會。審議會屬獨立運作機構,與主管機關為合作關係,主席由委員互相推薦產生。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Q10. 如何尋找合適的委員人選?
委員聘兼應符合非學實驗教育條例第10條之相關專業、經驗與性別之規定。尋找委員時,亦應考量計畫之審議需求,如原民文化、特殊教育、另類教育等多元性。實驗教育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者,應增聘具原住民身分之委員一人至二人。實驗教育推動中心已建立實驗教育之人才資料庫,提供主管機關合適之委員人選。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Q11. 若新進之審議委員對於舊案子不熟悉,該如何處理?
建議有二:一是委員聘兼採「學年度制」及「部分改組」;二是每此改組僅更換部分委員,以利完整審議及經驗傳承。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Q12. 審議委員之職責除了審議、訪視及評鑑外,是否兼具諮詢、輔導之角色?
依據非學實驗教育條例第10條及第11條,審議委員的職權包含審議、訪視及評鑑。然主管機關亦得依據非學實驗教育條例第24條,委請熟悉個案之委員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但若遇到與自身利益相關聯之案件時,委員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迴避。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Q13. 審議前是否需召開會前會?
非學實驗教育條例無規定亦無禁止。若委員認為需在審議會前討論特殊案例或就審議標準達成共識時,可自行召開。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Q14. 審議會之決議方式?若審議過程中,與會委員對個案有重大歧見,該如何處理?
非學實驗教育條例並無規定審議會應採用之程序,實務上以共識決為多數運作模式。審議會宜先就審議原則及標準達成共識,再進行審議(請參考本手冊之審議項目與參考指標)。遇重大歧見時,應以審議參考指標為依歸產生決議,如仍有不同意見,可在決議中以附件形式並陳不同意見。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Q15. 審議會是否能分組進行審議?
依據非學實驗教育條例第10條,審議會得依個人、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屬性,分組審議。若審議會欲分小組進行審議工作,應先經審議會決議通過分組審議之運作模式,並就審議原則達成共識。審議小組作成之審議結果宜在審議會中決議通過。必要時,審議會應擬訂會議運作辦法,規範審議小組與審議會之權責關係。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Q16. 審議會對於申請案件審議之結果為何?
非學實驗教育條例規定審議結果分為許可與不予許可。實務上審議會就個案有不同考量,可細分為:通過(許可辦理)、修改後通過(可由審議會授權主管機關進行確認後許可辦理)、修改後再審(或補件後再審)、不通過(不許可辦理)。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Q17. 什麼情況下會作成「修改後再審」或「補件後再審」之決議?
若審議會對法定代理人之資格及戶籍等狀況有疑義,認為資訊不足時,可作成補件後再審,並請主管機關協助查證;若審議會對實驗教育計畫內容有疑義,認為修改後可達通過標準時,可作成修改後再審,並應給予申請者明確之修改項目及具體建議。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Q19. 審議時,委員應如何看待個人實驗教育計畫?
實驗教育之目的在於保障《教育基本法》第8條之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依循非學實驗教育條例第1條之立法精神,審議委員應視實驗教育計畫為教育選擇權之行使。因此,審議在於確認其教育理念是否符合立法精神並落實於計畫之整體、其目的無違背教育基本法第8條之學生的權益。
最近修改時間: 2025-03-06 19: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