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調適

可以。畢業證書由設籍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發給。高中階段的完成實驗教育證明由主管機關發給,兩者認定條件不同,並不衝突。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14:23

國民教育階段之畢業證書是由學校依據《國民教育法》第 13 條發給。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是指設籍學校並與學校擬訂合作計畫者,學校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所發給。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則待實驗教育計畫之學習狀況報告書或年度報告書經主管機關核定通過,且計畫期程達 1 年半以上者,由主管機關發出。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14:44

根據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20 條,學習狀況報告書與成果報告書是辦理個人實驗教育
者在不同時間點提出的報告,分別於每學年度結束後 2 個月內提出,三年以上實驗教 育計畫期程結束當年提出。團體和機構則於每學年度結束後提出年度報告書,三年以 上實驗教育計畫期程結束當年提出成果報告書。。國中階段的報告書(無論是個人、團 體或機構)都應報主管機構備查。高中階段的成果報告書則應報主管機關核定(若計畫 時程不達 3 年者則交學習狀況報告書或年度報告書報主管機關核定),經主管機關核定通過且計畫期程達 1 年半以上者(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至少 三年),主管機關則依申請發給參與之學生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14:58

根據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15 條,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學籍設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承辦人員宜以此向申請人說明。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11:36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對於場地或空間之要求如下:
一、團體實驗教育

1. 團體實驗教育應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第 4 條)。
2. 團體實驗教育計畫應檢附「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第 6 條)。
3. 「共同場所」不一定是「固定場所」。團體實驗教育亦可選擇於固定場所實施,則必須符合該條例第 7 條之規定,包含學生學習活動室內場地使用面積、學生學習活動室外面積、 樓地板總面積、教學場地、建築物使用組別、建築相關法規及消防安全等規定。

二、機構實驗教育
1. 機構實驗教育應於「固定場所」實施(第 4 條)。
2. 機構實驗教育計畫應檢附「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等(第 6 條)。
3. 有關「固定場所」之條件,應符合該條例第 7 條之規定,如同前述。另依據 103 年 11 月 19 日公布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第 4 條之立法理由:「固定場所」指「教學時間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於該同一地點實施者稱之。」

綜上所述,建議審議原則如下:
1. 團體實驗教育可選擇「共同場所」或「固定場所」辦理,未於固定場所辦理實驗教育者,
得不受該條例第 7 條之限制;若於「固定場所」辦理,則需遵循該條例第 7 條之規定。
2. 機構實驗教育必須於「固定場所」辦理,故需遵循該條例第 7 條等相關規定。
3. 無論申請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皆須檢附「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若於 A、B 場 地進行實驗教育課程,且皆有檢附「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得合併計算使用面積。 唯審議時應依實際執行實驗教育計畫的場地空間為計算認定原則,若該計畫於 A、B 場地皆 有實質進行實驗教育課程,則應合計 A、B 場地;若僅於 A 場地進行實驗教育課程,卻無使 用 B 場地之規劃,則應僅採計 A 場地之面積。
4. 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計畫,若擬利用政府之公共空間,則須滿足以下條件,始得將該公 共空間併入學生學習活動面積之計算:
(1)該實驗教育計畫有適當之課程和活動規劃顯示如何使用該公共空間。
(2)該公共空間有適當的設施設備足以支持該計畫之實驗課程或活動。
(3)該空間之擁有者或主管單位須出具同意使用證明,載明使用的空間範圍、時段及期程。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8:38

不同國家要求工作簽證的情況不同,例如有些國家對於實習也會要求工作簽證,若單純根據簽證型態,可能難以判斷申請者之情況是否符合實驗教育之立法目的與精神。《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第 3 條界定「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第 6 條要求實驗教育計畫必須包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類型與教 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等)、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 員之相關資料。」申請者如果能詳細說明其國外「工作」性質,合理說明這些「工作」經驗如 何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並提供實驗教育計畫所有法定必備事項之資料,則審議會可就其實驗教育計畫之實質進行審議,而不以工作簽證進行否決。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8:22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條例》第 8 條第 2 項規定:「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 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並僅針對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要求提供「師資之 相關資料」(第 6 條第 4 項),並要求實驗教育機構在申請立案許可時必須檢附「擬 聘之教學人員與職員之名冊、學經歷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因此,審議個人或 團體申請實驗教育之計畫時,不宜要求教學者具有法定專業證明,應著重教學者是否 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之專長,學經歷證明可作為佐證但非必要條件,其他任何足 以說明「實質相關」之證據皆可採用。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6:21

根據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10 條及第 11 條,審議委員的職權包含審議、訪視及評鑑。主管機關也得依本條例第 24 條,委請熟悉個案之委員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但若遇 到與自身利益相關聯之案件時,委員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迴避。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2:58

委員聘兼應符合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10 條之相關專業、經驗與性別之規定。尋找委員時,亦應考量計畫之審議需求,如原民文化、特殊教育、另類教育等多元性。實驗教育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者,應增聘具原住民身分之委員一人至二人。本中心已建立實驗教育之人才資料庫,提供主管機關合適之委員人選。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3:23

主管機關依非學校實驗教育條例第 10 條之規定聘請委員組成審議會。審議會屬獨立運作機構,與主管機關為合作關係,主席由委員互相推薦產生。

最近修改時間: 2022-04-26 18: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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